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天津报关公司

天津报关公司,天津进口报关,天津进口清关,天津进口报关代理,天津进口清关代理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天津港进口纯牛奶报关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天津港进口纯牛奶报关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产品: 浏览次数:0天津港进口纯牛奶报关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品牌: 天津港进口纯牛奶报关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单价: 1.00元/票
最小起订量: 1 票
供货总量: 1 票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08-20
 
详细信息
 天津港进口纯牛奶报关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天津港进口纯牛奶报关企业需要什么资质

专业代理奶制品进口报关,进口乳制品进口收发货人备案,进口奶制品进口标签备案,进口奶制品自动进口**办理,乳制品进口清关需要哪些资料?奶制品进口报关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乳制品进口清关需要多长时间?以上这些都是乳制品进口商需要了解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是否一直困扰着你呢?

对奶制品进口清关的所有知识点有不明白的地方,详情请咨询------152 2280 8545  罗先生

一、适用范围

1. 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2.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进行综合判定。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情况调整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二、许可条件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申请单位应取得质检总局的进口食品企业资格认定。

三、许可程序

1、网上申请条件

(1)办理电子钥匙:通过信城通网站www.itownet.cn申请电子密钥。

(2)办理电子钥匙注册登记暨《进境动植物检疫**》申办企业备案:企业领取电子钥匙后,需携带电子钥匙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做属地注册和《进境动植物检疫**》申办企业备案后方可使用。注册和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见附件1。

2、网上申请

通过电子密钥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capq.eciq.cn)进行申请,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申请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见附件2)。

3、受理申请

天津局受理,审核通过并提交总局终审,申请企业可使用电子密钥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查询**审批进度。

4、注意事项

(1)凡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

(2)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3)《检疫**申请表》中所填申请日期与进境日期须间隔至少20个工作日。

(4)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

  ①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②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③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6)企业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申请新的**之前告知初审**并提供变更后的材料。

三、**的管理和使用

(一)《检疫**》的有效期

《进境动植物检疫**》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

(二)《检疫**》核销

1、可以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检验检疫**进行《检疫**》电子核销。

2、申请单位在办理新的《检疫**》申请时需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上次《检疫**核销表》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核查。

(三)《检疫**》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初审机构可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已签发的《检疫**》的使用。

(四)有效期内未使用或使用严重不足

凡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使用数重量严重不足的,新申请时将酌情减少许可数量或不予许可。

(五)禁止买卖或者转让

申请单位取得**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六)无检疫**的处理

入境货物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详情请咨询-------152 2280 8545  罗先生

询价单
0条  相关评论